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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 (范围)
    第一条 本酒店与宾客订立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同下。)
        或按照普遍既定的惯例。
      2.尽管有前款规定,但本酒店在法律规定和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殊约定时,
        该特别规定应优先。
  • (住宿合同申请)
    第2条 凡想与本设施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必须向本设施提供以下信息。
        (1)客人姓名
        (2)入住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住宿费(原则上按附件1基本住宿费计算))
        (4)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
        (五)使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客人要求延长入住时间至前条第2款规定的日期之后,
        提出请求时,该设施将把它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 (住宿合同的订立等)
    第三条:住宿合同于酒店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成立。
        但如果酒店能够证明其并未给予同意,则不适用此规定。
      2. 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了住宿合同时,请享受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
        请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申请费(最高限额为酒店规定的金额)。
      3. 申请费将首先计入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然后(客人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发生第 18 条(客人责任)规定的情况时,应按以下顺序收取费用:首先是罚款,然后是赔偿,
        任何剩余金额将根据第十二条(费用支付)的规定在支付费用时退还。
      4. 如果第2款中的申请费未按照银行规定在酒店规定的日期前支付,
        住宿合同将失效。然而,在指定支付申请费的截止日期时,
        此规定仅在酒店已通知客人的情况下才适用。
  • (无需缴纳申请费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尽管有前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设施在签订合同后,不要求支付同款规定的申请费。
        可能有特别优惠。
      2.该旅馆受理住宿契约申请时,未依前条第二项规定要求支付申请费;
        如没有订明申请费缴纳期限的,则视为符合前项特别规定。
  • (要求合作采取设施感染预防措施)
    第四条二 该设施为那些希望按照旅馆和旅馆业法住宿的人提供住宿。(1948年第138号法律)
          得依第四条二第一项规定请求协助。
  • (拒绝签订酒店合同)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设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当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和条件时。
        (2)当酒店客房已满,没有空房时。
        (3)如果发现寻求住宿的人违反与其住宿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当认为某人有做出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的风险时。
        (4)当寻求住宿的人被认为属于以下(a)至(c)项之一时:
         (a)关于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正当活动的法律(1991年第77号法律)
          第二条第二项所定义之黑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黑社会组织)。),同一法律第2条第6款
          第14.1条定义的黑社会组织成员(以下简称“黑社会组织成员”)。),犯罪组织的准成员或
          黑社会组织成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 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业务活动受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控制时
        (c) 其任何董事均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5)住宿客人的行为给其他客人造成严重滋扰时。
        (6)如果希望住宿的人符合《旅馆业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患有特定传染病的患者(以下简称“特定传染病患者”)。) 什么时候
        (7)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暴力要求或不合理要求
          当寻求住宿的人被要求住在有残疾的设施时(当寻求住宿的人被要求住在有残疾的设施时)
          2013 年法律第 65 号。以下简称“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
          根据第 2 款或第 8 条第 2 款的规定寻求消除社会障碍时,不适用此规定。)。
        (8) 如果希望入住该设施的人认为这种住宿负担过重,并且该设施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容纳他们,
          存在严重妨碍向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风险。
          请求内容依照《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规定(厚生劳动省公布的规定)
          (包括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案件)
        (9)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本酒店无法提供住宿时。
        (10)根据本设施的相关法令规定。
        (11)有任何理由违反本条款时。
        (12)其他与前项类似的情况。
  • (客人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客人可以通过通知本设施来解除住宿合同。
      2.本设施不接受因客人自身原因而导致客人享受住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取消时(本酒店根据第3条第2款规定,要求在指定日期支付申请费时)
        如果客人在付款之前取消住宿合同,则不适用此规定。)牙齿,
        将按照附表 2 的规定处以罚款。
        但本酒店在接受第4条第1款的特别规定时,
        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时支付罚款的义务仅在酒店通知客人的情况下才适用。
      3. 本设施有权取消客人在入住当天下午 5:00 提出的任何入住或退房要求,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如果客人已提前明确表明其预计抵达时间)。
        若您未能在规定时间3小时内到达,则客人将终止住宿合同。
        我们可能会将其视为已被取消。
  • (取消设施合同的权利)
    第七条 本设施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客人违反与其住宿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当认为存在实施某种行为的危险,或者当认为已经实施了这种行为时。
        (2)当客人被视为属于以下(a)至(c)之一时:
          B. 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或者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有关系的人员
          (b) 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业务活动受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控制时
          (c) 其任何董事均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3)住宿客人的行为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严重滋扰时。
        (4)住宿客人为特定传染病患者时。
        (5)住宿客人对其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施加不合理负担时。
          (如果客人属于《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第 7 条第 2 款的对象,或
          这不包括根据第 8 条第 2 款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
        (6)如果客人因实施该措施而给本设施造成过重负担,则可能会对其他客人造成损害。
          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6条规定,可能对服务提供造成重大阻碍的请求
          (包括厚生劳动省发表的同一篇文章所涉及的情况)有重复。
        (7)因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本酒店无法提供住宿时。
        (8)根据本设施的相关法令规定。
        (9)禁止在床上吸烟、损坏消防设备及违反酒店规定的任何其他使用规则。
          禁止携带物品(仅限防火必需品)) 时。
        (10)有任何理由违反本条款时。
        (十一)其他与前款类似的情况。
  • (住宿登记)
    第八条:客人须于入住当天在本设施前台登记以下详细信息。
        (1)客人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对于不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国籍和护照号码(对于护照,
          (应日本政府的要求提供副本。)
        (3)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客人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货币以外的方式支付第12条规定的住宿费用时,
        如果您希望这样做,您将需要在根据前款进行注册时提前提供这些详细信息。
  • (房间占用时间)
    第九条 客人可以从下午2点到次日上午10点使用本设施的客房。
        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数晚,您可以在抵达和离开当天以外全天使用房间。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本设施可能允许在该款规定的时间以外使用客房。
        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1小时以内的超出部分免费
        (2)超出时间最多为2小时,请向前台查询费用。
        (3)超时逗留3小时或以上,须支付全额房费。 (或 100% 的房费)
  • (遵守使用规则)
    第十条 入住本设施的客人必须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设施内张贴的使用规定。
       2. 整个设施内禁止吸烟(包括电子烟)。
         如果发现设施内吸烟,将收取10,000日元的清洁费。
         此外,如果吸烟对设施造成损害(如装修费用、大规模清洁费用、
         如果客房在一段时间内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出售,您将需要赔偿我们因此造成的损失。
  • (营业时间)
    第十一条 本设施主要设施的开放时间如下,其他设施详细开放时间请参阅所附宣传册。
         信息将在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各个地方张贴。 24小时
        2. 前项所定营业时间如有需要或不可避免的情况,可能会临时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 (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按照附表1规定。
       2. 前项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必须以日币或本饭店认可的其他形式,如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支付。
         或者,客人也可以在离开时或根据酒店要求在前台办理此手续。
       3. 即使酒店已向客人提供客房并可供其使用,客人自愿不入住酒店,
         需支付住宿费。
  • (设施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设施对于客人因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或者违反该等协议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有侵权,我们将赔偿损失。
         但是,当其原因不可归责于本设施时,不在此限。
       2. 本设施已投保酒店责任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或其他事故。
  • (无法提供合同客房时的处理)
    第十四条 本设施无法向宾客提供已约定的房间时,在征得宾客同意的情况下,将尽力为其提供住宿。
         我们将在同等条件下安排其他住宿。
       2. 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本设施无法安排其他住宿,本设施将
         我们将向客人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将用于补偿损失金额。然而,
         如果因非本设施原因而无法提供客房,则不支付赔偿。
  • (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客人委托给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丢失、损坏或毁坏,
         若发生损坏或其他损失,设施将赔偿此类损失,除非此类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酒店会要求您透露其类型和价值。
         如果客人未能这样做,酒店将不会对现金和贵重物品的任何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坏承担责任。
         如果损失、损坏等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设施才会承担责任。
         我们将赔偿最多 50,000 日元的损失。
       2. 客人带入设施并存放在前台的任何商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均应
         如果因本设施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未提供的物品丢失或毁坏等损失,
         该设施将对此类损失进行最高5万日元的赔偿。
  • (客人行李及物品的保管)
    第十六条 关于客人委托给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丢失、损坏或毁坏,
         若发生损坏或其他损失,设施将赔偿此类损失,除非此类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酒店会要求您透露其类型和价值。
         如果客人未能这样做,酒店将不会对现金和贵重物品的任何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坏承担责任。
         如果损失、损坏等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设施才会承担责任。
         我们将赔偿最多 50,000 日元的损失。
       2. 客人带入设施并存放在前台的任何商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均应
         如果因本设施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未提供的物品丢失或毁坏等损失,
         该设施将对此类损失进行最高5万日元的赔偿。
  • (停车责任)
    第十七条 客人使用本设施停车场时,无论车辆钥匙是否已寄存,
         该设施仅提供空间,不负责管理车辆。然而,
         停车场管理机构在管理停车场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客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因客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给酒店造成损害的,客人应当向酒店承担下列责任:
         您将需要赔偿损失。
       2. 禁止超过合同约定人数入住同一房间。如果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发现使用人数超出合同规定的人数,
         我们会要求您立即离开,并且会为任何超出使用范围的行为支付费用。
  • (免责声明)
    第十九条 在设施内使用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时,
         采取的任何行动均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计算机、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通信
         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在使用过程中中断,并因此给用户造成任何损失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设施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博物馆认为使用电脑、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通信时的任何不当行为都可能导致
         如果对酒店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害,您将需要赔偿损失。
  • (住宿协议的变更)
    第二十条 本设施于下列情况下,得酌情变更住宿条款。
         (1)住宿合同的变更符合顾客的总体利益时。
         (2)住宿合同的变更不违反合同目的,并且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及变更后内容的适当性。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与变更有关的其他情况,该变更是合理的。
       2. 本设施变更上述住宿合同条款和条件时,将在变更后的住宿合同生效日前30天通知客人。
         酒店将在其网站上发布住宿条款和条件的变更事实,以及变更的内容和生效日期。
       3. 客人在修订住宿条款生效日后入住本酒店时,
         您被视为同意住宿协议的变更。
  •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关于第 2 条第 1 款和第 12 条第 1 款)
  • 备注1 基本住宿费用以我们网站上公布的价格表为准。
       2 儿童费用为小学生以下,若提供与成人同等的餐食及寝具,则为成人费用的70%。
        若儿童餐食及寝具提供,则收取50%的费用。若仅提供寝具,则收取3,000日元(不含税)。
        对于不提供寝具及餐食的婴儿,将收取2,000日元(不含税)的费用。
  • ●附表 2 惩罚(第六条第二款)
  • 备注1 基本住宿费用以我们网站上公布的价格表为准。
       2 儿童费用为小学生以下,若提供与成人同等的餐食及寝具,则为成人费用的70%。
        若儿童餐食及寝具提供,则收取50%的费用。若仅提供寝具,则收取3,000日元(不含税)。
        对于不提供寝具及餐食的婴儿,将收取2,000日元(不含税)的费用。